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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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刘永义
- 颁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许可证号150005001
- 信用代码34150000460028290K
- 联系电话0471-4908944
-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23号
- 去年案件323
- 委托案件323
机构概述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05年10月1日,2018年2月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审核许可正式由“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其前身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指定的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室,主要承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业务,是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唯一一家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范围涵盖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及河北省、山西省的部分地区。机构成立以来,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依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独立的鉴定原则,开展为司法机关提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服务工作。机构现有法医精神病执业鉴定人10人,包括10名主任医师。鉴定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程序,通过系统的精神检查、相关神经心理测试和实验室检查等,运用精神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对精神状态(有无精神障碍、精神障碍的病因或因果关系等)、法律能力(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服刑/劳教能力、性防卫能力、其他行为能力如诉讼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有无精神损伤、是否构成精神残疾、精神损伤或残疾与精神障碍的因果关系)、智力损伤的因果关系及损伤程度以及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等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