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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带娃戏水孩子溺亡 斥景区无救援

    行业 2024-09-26 22:27

    声明:该文章来自(映象新闻)版权由原作者所有,K2OS渲染引擎提供网页加速服务。

    大象新闻·大象帮接到了山东刘女士的求助称,她的嫂子王晴(化名)在8月20日下午,带着9岁的儿子和7岁半的女儿,购买了三张前往位于山东曹县的黄河故道湿地风景区的门票进行游玩,可没成想这一次出游,却让母女二人天人永隔。

    疑因景区安全设施不到位,致7岁女童不幸溺亡

    王晴在当天下午到达万亩荷塘景区桃花岛沙滩后,女儿和儿子和两个玩伴便在景区的人工沙滩附近玩耍。因为女儿在沙滩旁浅水区最前面靠近水的地方玩耍,不慎滑入水中。儿子看见妹妹掉进水里,便想要拉起妹妹,可没成想也跟着掉进了水里。

    王晴发现后,立即上前救儿子和女儿,她一边用手拉起儿子,一边用脚夹住女儿。在她尝试着用脚把女儿往上抬的时候,自己也掉入水中。周围的好心人发现后立刻上前帮忙,王晴被好心人救出,但女儿却被冲到了一个漩涡里。

    由于事发地点水太深,大家都不敢轻易下水救援,便拨打了119和菏泽牡丹救援队进行求助,救援队赶到现场用打捞网将女童打捞出来,此时距女童落水大约过去了半个小时,不幸的是,女儿经120抢救无效溺水身亡。

    事后,刘女士也赶往现场帮助处理该事件,“在出事的那个沙滩周围,我没有看到任何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救助设施,水边也没有任何围栏等安全设施。”

    刘女士认为,由于事发地附近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安全救助设施,且没有配备任何急救设备,景区内也没有设立救援队和安全巡逻员,所以孩子落水后,只能拨打119和菏泽牡丹救援队进行救援,这才导致孩子没有得到及时救助不幸遇难。

    景区回应正在处理此事,律师解读:景区或应承担民事责任

    刘女士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虽然景区负责人跟她们联系商谈理赔事宜,甚至还成立了工作组进行处理,但直到现在都没有人出面跟他们家人坐下来进行协商,“除了侄女下葬当天我们见过景区的负责人,后来一直就是电话沟通,有时候对方律师也说正在忙,有时甚至打不通对方的电话,而且这个景区现在都还是正常运营的状态。”

    记者根据刘女士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曹县湿地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玥,对方听完记者来意后,称此事正在处理中,随即便挂断电话。

    对于此事,北京市中伦文德(郑州)律师事务所郭新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若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导致儿童独自在危险区域游玩并发生事故,属于未提供适当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景区作为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景区管理者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和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救援人员等,则可以认定景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郭新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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