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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没交物业费被公示 法院判了

    动态 2025-02-08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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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公示了欠费业主的姓名和房号等信息,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成都市青羊法院近期审理了此案。

    经查明,甲公司是成都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李某为该小区业主。2019年11月9日,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的文章,其中详细列出了李某的房号、姓名以及欠费金额18761.55元。2021年4月,李某结清了欠缴的物业费用,并以侵犯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700元。物业公司随后删除了相关文章。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李某欠费长达9年,且根据《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的规定,公示欠费情况是合理的。此外,物业公司指出自2019年发布公示后一年多时间里,李某才结清欠费,因此认为诉讼已超过3年的时效期限。同时,物业公司表示公众号现已停用,关注人数少,阅读量小,没有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涉及物业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文章一直持续至李某提起诉讼,故诉讼时效应从侵权行为停止时起算,李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在文章中公开李某的姓名、房号住址,未经李某同意处理了她的个人私密信息。尽管《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允许物业公司采取登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但并未授权其处理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导致精神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700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17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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