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万卖了劳力士表后被警方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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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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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去辖区派出所报案,却发现自己成网上在逃人员。4个月前,浙江温州的张瑞(化名)就遭遇这离奇的一幕,她感慨:“现在表没了,钱也没了。”
10月16日,“女子14.8万卖掉名表后被警方上网追逃”登上热搜。同日,张瑞告诉记者,今年6月,她卖出一款闲置的劳力士名表,与买方线下交易,对方将14万元转到她银行卡上,余下8000元转到支付宝。
▲张瑞卖出的手表。图/受访者提供
当天晚上,张瑞发现自己的两张银行卡被冻结,在辖区派出所报案后得知,买表人的钱来自诈骗,她收款后也被列为嫌犯,被贵州省贵阳警方上网追逃。
“当天我就被我们这边的警方扣下。”张瑞回忆,警方让其将涉案的14万元退给受害者(被买表人诈骗的人),“其实这个钱我是可以不退的,但是当时就是逼迫着我一定要退,如果不退的话我可能就要被带到市拘留所,贵州警方可能还会派人来把我带过去审讯。”
逼不得已情况下,张瑞家人将14万元转给受害者,她被取保候审。
此后,她一直和警方交涉解除取保候审状态。而且,警方告知,手表已被买方带着潜逃到境外,尚未追回。
“我只是卖了个表。”张瑞显得十分无奈,她希望能追回自己的损失。
据悉,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局依法依规办案,并非有意针对张瑞。
另据报道,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一名办案人员表示,警方已查明购买手表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目前犯罪嫌疑人潜逃至境外,案件还在侦办中,警方会尽全力追回涉案手表。此外,该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其他诈骗案件。
律师: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需退还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虽说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对应予追缴的赃款作出了例外规定,明确了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其称,换言之,当善意取得与追缴犯罪所得发生冲突时,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应当被保护。而该案中,张女士通过正常的合同交易方式,且无恶意串通的情形,所以张女士获取这笔14万元款项,构成善意取得,有理由不退还。
赵良善指出,从侧面来看,在张女士无诈骗犯罪行为、善意取得此笔14万元的背景下,警方仍要求其退还款项,且将退还款项作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附加条件,警方的这一做法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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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丨九派新闻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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