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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岁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承担刑责

    动态 2024-10-1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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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被一名六年级男生泼开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烫伤严重,医院诊为二度烫伤,事件引发关注。10月13日上午,据当地媒体报道,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

    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怒斥学校和教育局将校园霸凌简单地认为是“恶作剧”,是极不负责的表现。他向记者表示,12日晚10点左右,警方曾告知自己家属,对方行为属于故意。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表示,女儿在学校打水时,一名高年级男生称帮其拧盖子,随后泼开水把他女儿烫伤。事发学校工作人员称,已协调男孩和家属一起向受伤女童道歉,并安排心理老师给受伤女童做心理辅导。

    另据广东触电新闻,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冯春润接受采访时称,涉事男生对受伤孩子所实施的是临时起意的恶作剧,不是蓄意或恶意实施的情形。经查涉事学校的直饮水机因非人为故障导致水温异常,也是导致此事件原因之一,学校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13日中午,受伤女童父亲丘先生向《看见》记者表示,教育局和学校所谓“临时起意的恶作剧”不属实。

    据悉,乳城派出所对女童烫伤事件属于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正在调查中。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在校期间,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园内被烫伤,且未能及时将其送医,这说明学校在管理与救护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职,构成过错。此外,涉事的直饮水机由于学校管理不当,导致水温异常,可能是导致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11岁的肇事男生根据《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存在。无论肇事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综合新京报】广东触电新闻、大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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