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骑平衡车撞人致残父母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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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媒体公布了一则案例,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使用电动平衡车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名11岁的男孩在骑乘电动平衡车的过程中,不慎将正在正常行走的陈女士撞倒。
陈女士因此受伤,经过医院诊断,她的右膝髌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以及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
伤情严重,经司法鉴定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与男孩的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陈女士将男孩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总额为18万元人民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男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治疗及康复费用,以及因伤导致的误工损失和伤残赔偿金等。
最终,法院判决男孩的监护人向陈女士支付总计16.8万余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就是拿别人的身体开玩笑!现在的家长怎么都不教育好自己的孩子?这么危险的东西让孩子随便玩,出了事才后悔莫及!
也有网友认为,16万多块钱能买回健康吗?这种不负责任的家长就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那么,为什么监护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和心智发展程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11岁的男孩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其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既然该男孩的行为造成了陈女士的人身伤害,那么其监护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也是对监护人监管职责的一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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