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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伴去世才发现墓地被家人卖了

    动态 2024-06-20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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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江苏高院】;
    选好了陵园,买好了墓地
    只为百年后
    夫妻俩能一起长眠故乡
    没想到
    儿子儿媳竟私自将墓地卖了!
    悲怒之下
    她将儿子儿媳都告上了法庭……
    案情简介
    王爷爷(已故)与张奶奶结婚相伴数十年,育有一子二女,小王与小李是他们的儿子、儿媳。
    2011年,王爷爷在其老宅附近的某生态陵园,为自己与老伴张奶奶购买了一座双穴墓地。
    2023年1月1日,王爷爷去世。张奶奶欲将王爷爷安葬时却发现,老夫妻俩十几年前就买好的墓地被转卖了!询问生态陵园管理所后才得知,早在2016年5月,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李就拿着声称代父母保管的购买墓地收据原件,到生态陵园管理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王爷爷的身后事急需操办,墓地的问题却一时之间难以解决。无奈之下,张奶奶只能另寻一处墓园将王爷爷安葬。
    此后,张奶奶便一直心神不宁,时常想起未能在故土长眠的老伴。又悲又气的她决定将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李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墓地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依职权从诉争墓地所属的生态陵园管理所调取了陵园记账簿、收据(登记交款人为王爷爷)等资料,并向陵园所长,王爷爷张奶奶的女儿女婿,以及墓地购买中间人等逐一核证,确认诉争墓地为王爷爷生前出资购买。小王、小李的行为,对父母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因案涉生态陵园已没有墓地可售,根据当地双穴公墓价格政策规定,法院认定张奶奶经济损失为7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墓地作为一种特定物,它的选址承载着特殊情感,使用也具有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
    王爷爷生前将墓地选在故乡附近,就是想实现落叶归根、长眠故里的夙愿。而小王、小李私自转卖父母墓地,且在父亲去世后并未重新为父亲购买墓地、亦未妥善处理父亲安葬事宜的行为,违背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应赔偿张奶奶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行为的方式、过错程度、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与小李共同赔偿张奶奶损失17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小王与小李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评析
    《民法典》 第1165条 第1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自古常将孝和顺结合,倡导世人要慎重对待父母的身后事。作为子女,对父母应有赡养与扶助义务。从道德层面与社会基本认知角度出发,赡养义务既包括父母生前的照料,也包括父母死后的安葬。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将父母骨灰安葬在父母生前选中的墓地,完成父母最后的心愿,既是我国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延伸,同时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伦理层面的具体要求。
    作者:夏剑雨(盱眙法院民一庭)
    周佳芸 黄 舒(盱眙法院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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