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雅三院一医生被指术前收10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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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应该是自愿和无偿的,这10万元肝源费到底是医院私自收取截留了,还是真的转交给捐献者了?”8月14日,蒋先生发帖举报称,他的父亲在湘雅三医院接受肝脏移植手术,医生私下索要了10万元现金的肝源费,称将通过红十字会转交给捐献者作为补助。但他从红十字会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受捐者除了正常缴纳器官移植手术相关费用,并不会向其他个人缴纳现金。
蒋先生称,在他多方投诉后,经过第三方调解,医院将这笔现金认定器官移植费用,并以补偿款名义退还给蒋先生9.8万元。
患者家属拍摄的缴纳现金过程(受访者供图)
记者从湖南红十字会了解到,确实会对捐赠者给予补助,但补助来源主要是社会力量,部分受捐者出于感恩也会向红十字会捐的款,但并不会是捐、受双方点对点补助,“都是公对公账目,以便审计,是禁止医生私下收取现金的,没有肝源费的说法。”
湘雅三医院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已调解处理完毕,患者如不满意或有疑问,可以举报或者走司法途径。
男子接受肝移植被收取10万元肝源费,医生称“由红十字会转给捐献者”
蒋先生介绍,2018年8月,他的父亲蒋某因病毒性肝炎先后在湖南两家医院治疗,之后转入湘雅三医院。
“说是湘雅三医院有匹配的肝脏供体。凌晨转进去的,天亮之后开始的移植手术。手术前,医生说除了缴纳正常的器官移植手术费用,还要准备20万元现金的肝源费,由医院交给红十字会,红十字会作为补助转交给捐献者。”蒋先生称,当时手术排期很紧,医生说如果不做移植,还有其他患者在排队等待。
蒋先生一家筹措了20万元,其中10万元作为手术治疗费用交给了医院,另外10万元现金以肝源费名义交给医生,约定手术结束后再缴纳剩余的10万元。
手术并不顺利,蒋某术后转入icu治疗几天后病情恶化,之后在回家的救护车上死亡。
“因为整个治疗已经花了近30万,涉及到社保报销问题,那10万元的肝源费,想找医院打个收据,医院说没有。我怀疑是不是属于非法交易。”蒋先生称,为此他录下了与医院的交谈录音。
在40分钟的录音中,医生表示这笔钱不是交易,手术前已经告知家属,捐赠者很多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甚至连住院费都交不起,这笔现金已经通过红十字会作为补助款转交给捐赠者,不可能去要回来。“钱不是我个人收的,也不是医院收的。如果一开始家属不接受不理解这个事,我们可以不做的。当时谈话过程都有录音录像。”
这名医生表示,这笔钱都是红十字会来运作的,捐赠者是谁、受赠者是谁,这些信息家属和医生都不知道,只有红十字会知道,捐赠者也不知道谁使用了器官,也不知道谁给的补助,“这个费用的问题最简单的方法你们去咨询红十字会。或者走司法途径也可以,是最权威的途径。”
蒋先生称,因为医院没有提供红十字会接收钱款的凭证,他们不知道具体是哪家红十字会经手的,无法去核实具体情况。“只是向湖南红十字会打听了下政策,说是不存在肝源费的说法,也禁止医生私下向受捐者收取现金。”
调解协议(受访者供图)
两次判决认定医院无医疗过错,医院经调解补偿9.8万元
2019年、2020年,蒋先生以医疗过失为由起诉收治过蒋某的三家医院,指控湘雅三医院非法收取10万元肝源费。
判决书显示,蒋某出院后死亡,长沙市医学会鉴定蒋某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查明,为进行肝移植,蒋某家人支付了肝源费1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蒋某家属认为湘雅三医院医师非法收取患者10万元肝源费,拒不提供发票或收据,且无法对费用的去向合理说明,存在违法情况。对此,法院认为,湘雅三医院提供了“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患者蒋某接受的肝移植供体是通过OPO联盟(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正规渠道取得,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推定湘雅三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形。
二审判决书显示,蒋某家属主张湘雅三医院违规收取十万元肝源费,其家属在一审时并未就此费用提起诉讼,上诉状上亦未明确,湘雅三医院在二审过程中又不同意调解,根据司法解释,蒋某家属可对此另行诉讼,二审法院对该事实及对应的请求不予审查。
2021年1月,在长沙当地街道调解委员调解下,湘雅三医院与蒋某家属达成协议:蒋某家属对治疗过程中器官移植费用的现金收取,表示理解并认可为医院器官移植科医生的职务行为,经自愿协商,医院向家属一次性支付补偿款9.8万元。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相互再无其他争议。
蒋先生称,二审败诉后医院给他做工作,即便胜诉最后也是赔偿问题,不如庭外和解,将这笔钱退还给家里。“当时家里确实需要这笔钱,就同意了。但我心里一直搞不清楚,这个肝源费是不是违规违法的,是不是真的给了捐献者。”
红十字会称医生私收现金违法可举报,医院:已调解处理 不满意可找法院
“肝源费”到底是谁收取的,是否合乎规定?记者先后联系了湘雅三医院和湖南省红十字会。
湘雅三医院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向科室核实了解,这件事已经调解处理完毕。“法院也判了,调解后钱也退给他了,不知道他还在纠结什么。至于是不是违规,或者钱去了哪里,他不满意现在的结果,可以投诉,可以找法院。”
湖南省红十字会器官捐献科室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器官捐献是自愿、无偿性质,但考虑到捐献者对社会作出贡献,且很多捐献者付出了高额的治疗成本,红十字会通过社会捐赠力量会对器官捐献者家庭给予补助,“比如为他们解决丧葬费、部分治疗费。资金主要来自社会力量,但也有器官受赠者出于感恩,会向红十字会捐款,放入基金池之后,非定向补助给有困难的捐赠者,不会由捐、受双方点对点的补助。”
工作人员还表示,器官受赠者需要支付正常的手术费、器官运输等成本费用,但不存在肝源费,即便是捐款给红十字会,也是走公共账户,并且有凭据留存,供审计部门审计,“不会由医生或者医院私下以现金方式收取。如果有这种情况,可以向卫健委纪检部门举报。”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表示,器官移植有统一的合法渠道,期间没有所谓“肝源费”的说法,更不可能由医生索取现金再转交给捐赠者,如果医生私自收取费用,可能涉嫌买卖器官,属于违法行为。
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例显示,关于“肝源费”各地有不同的判罚情况。
其中,2014年武汉地方法院一起判罚中,认定医院收取的18万元肝源费不予认可,理由是《器官移植条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
2017年武汉地方法院的另一起判罚中,患者家属指控医院非法收取22万元肝源费,法院认定该费用为“器官移植材料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2019年,北京地方法院的一起判罚中,法院认为:患者自愿交纳360000元肝源费,系患者对供体的经济补偿,医院在找到供体完成手术后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封面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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