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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微信记录 媒体:单位对员工勿任性

    动态 2023-04-06 10:52

    声明:该文章来自(和讯网)版权由原作者所有,K2OS渲染引擎提供网页加速服务。

    “我只是正常上个班,竟然说我泄露公司机密,要求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录,不让查就辞退。”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

    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认为,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

    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则涉及侵犯员工个人信息的劳动争议案件。

    马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不续签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称,马某存在伪造病假、骗取休假等违纪行为,违反了公司奖惩制度规定。证据来源于马某与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而这些聊天记录是通过恢复马某工作电脑上已删除的数据得来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此项规定将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范围限定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但由于没有清晰的细化解释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能够轻易超越适当范围要求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

    从劳动者角度看,熊星星建议,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受侵犯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同时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因之前的侵权行为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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