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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为避小狗摔伤 狗主人赔四成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梓娴)为避让横穿道路的小狗,电动车车主紧急刹车倒地受伤,于是将小狗的主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记者3日从浏阳市法院获悉,该院酌定小狗主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40%责任,赔偿电动车车主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近日,郑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村一路段时,突遇一只小狗蹿出至道路中间。为避让小狗,郑某紧急刹车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右膝关节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同时应观察骨折愈合情况,并加强康复功能锻炼。鉴定结果出具后,双方经协商未果,郑某遂将小狗主人孙某夫妇起诉至浏阳市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孙某夫妇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发现饲养的小狗冲出家门后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郑某为避让而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郑某驾驶电动车时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郑某受伤原因、自身过失等因素,酌定孙某夫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40%责任,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本案承办法官罗勇介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饲养人承担责任需以“未履行管理义务”为前提。判断是否构成“未履行管理义务”,应结合动物饲养的具体场景、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饲养人实际管控措施等因素综合分析,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亦需避免对饲养人责任的不当扩大。
本案中,孙某夫妇作为犬只饲养人,未采取拴绳等必要措施,导致犬只窜入公共道路引发事故,明显未尽到管理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基础。而郑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在公共道路行驶时未充分观察路况、合理控制车速,遇突发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失当,其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罗勇提醒,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须严格履行动物管理义务,避免动物危害公共安全;车友们要文明驾驶,在驾驶途中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合理、谨慎应对突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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