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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留哥哥毛发让侄子做亲子鉴定
本文转自【十堰晚报】;
父母离婚两年后,父亲意外去世,叔叔在帮忙处理丧事时要求侄子先做亲子鉴定,确认是哥哥的亲生儿子之后才能享有继承权,这剧情……合理吗?
日前,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2000年,郧西县男子李某(化姓)与妻子王某(化姓)生育儿子小李。到了2018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李由王某抚养,李某则每个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2020年年底,李某意外身亡,没有留下遗嘱。
李某的弟弟李某某在处理丧事时,私自留下了哥哥的毛发。并在处理后续遗产继承问题时提出,要侄子小李先与李某做亲子鉴定,若鉴定小李不是亲生子,那就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为这件事,叔侄俩打起了官司。
郧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展开调查,办案法官梳理案情发现,李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也未对小李的继承权设立条件,更没有委托弟弟来做亲子鉴定。李某去世后,李某某拿着其私自剪下的毛发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侵害了被继承人小李的隐私权及身份权。与此同时,李某某也不符合提起亲子关系鉴定的主体资格。
鉴于上述情况,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某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才有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本案中的李某某无权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此外,即便没有自然血缘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可与继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意图通过鉴定否定小李与李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而否定小李的继承权,不符合法律逻辑。继承权作为身份权,其取得基础是身份关系,而非血缘关系。
文|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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