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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节跳动前员工获刑6年 三年受贿一千多万

    动态 PRO 作者:陈掖贤 2021-03-26 17:28

    3月26日下午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字节跳动此前一起内部贪腐大案终审落槌。此前任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餐饮主管的高传峰,因在三年间向两家餐饮供应商索取钱款共计1024.7万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20年6月24日,字节跳动内部邮件通报行政餐饮前负责人高某,从2017年至今,多次向供应商收受贿赂,共计1000余万元,已被公关机关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以下为刑事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刑终10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传峰,男,39岁(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餐饮专家,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羁押,于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瑞涛,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18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传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高传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核实了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高传峰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担任餐饮专家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餐饮供应商的引入、对接、日常监督、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同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21日间,被告人高传峰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等地向北京字节跳动公司餐饮供货商北京吾午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北京帮仁健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某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24.7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资金结算、合同续签等环节谋取利益。

    被告人高传峰于2020年6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高传峰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800万元,现冻结于北京银行6210 3000 1985 9872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高传峰的供述,证人董某、张某、明某的证言,劳动合同,招商银行电子流水数据,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传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禾*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久备于被告人高传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家属协助其退赔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向被告人高传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七千元。(在案冻结北京银行账户62103000 19859872内金额折抵上述款项。)

    上诉人高传峰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高传峰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高传峰具有自首情节,且二审期间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剩余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高传峰与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高传峰的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224.7万元,现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传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传峰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在一审期间协助其退赔大部分赃款,并于二审期间又代其退赔剩余赃款,目前全部赃款退缴在案,故可依法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对其再予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请求二审法院考虑上诉人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代为退缴剩余赃款之情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高传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高传峰的亲属可代为退缴剩余赃款,可从轻处罚,故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刑初1851号刑事判决主文部分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向被告人高传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七千元。(在案冻结北京银行账户62103000 1985 9872内金额折抵上述款项。)

    二、被告人高传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三、扣押、冻结在案的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七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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