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母亲签订生老病死与己无关协议
儿子与母亲争吵后,签订协议“生老病死与己无关”,母亲去世后,儿子又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
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出生于1933年的王某,生前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朱大,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两兄弟每年轮流赡养。朱二与其母王某发生争吵。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书写一份家庭协议,协议称:“根据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还贰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二家无任何关系,以此为证。”朱二、朱大均在协议上签字。朱大遂于当天将母亲王某接回家中赡养,此后王某生病治疗均由朱大支付费用及照顾。
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其丧事亦由朱大操办。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王某去世后,朱二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朱大分割遗产1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二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故原告主张继承12436.55元的份额及分割抚恤金36936元,法院均不予支持。朱二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维持原判。
签字“断绝亲子关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如父子、母子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未授权以任何方式进行更改,也就是说不能以书面协议、约定、声明等的方式进行剥夺、放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亲子关系是无法通过“协议”断绝的,赡养义务也无法通过协议免除。
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确实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综合九派新闻、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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