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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扔掉孩子捡的钻戒遭失主索赔
近日,湖北襄阳李女士丢了一个钻戒,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被3岁男童捡到,于是找到男童父母让其归还戒指。男童父母表示,并不知道是真戒指,看到小孩放嘴里很危险,便丢了。
李女士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男童父母认为,他们不是故意丢失,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事件也引发了关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对待拾得他人财物的思考。日常生活中,遗失或拾得他人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人会联系失主归还,也有人会萌生占为己有、索取高额报酬或者索酬不成恶意毁损的想法。那么,将捡来的物品丢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拾得遗失物究竟能否归自己所有?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捡到财物又丢了要赔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他人遗失物品应当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捡到财物又丢弃后被索赔成功的案例并不少见。
前段时间,福建泰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遗失手机而引起的纠纷。丁某在骑车回家时不慎将手机丢失。丢掉手机后,丁某通过手机定位的线索到派出所调查监控确定廖某拾得手机。而廖某虽承认其捡到了手机,但坚称该手机被其捡到后发现部分功能损坏而丢弃。丁某将廖某告上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廖某赔偿丁某手机款4200元。
2023年8月,广西崇左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金手链遗失案。原告何女士在广西南宁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遗落,发现被男子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将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女士将韦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因此,拾得他人财物后丢弃,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拾金索酬”是应有权利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款确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这并非意味着捡到东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报酬,而是保管遗失物花费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对方偿还,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但明显超出了必要范畴的部分,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举例来说,徐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里,之后司机陈某行驶约5公里路程将手机送还,并索要报酬、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元,否则不予归还手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仅能就送还手机时必要的燃油费进行追偿,其余报酬类费用则无权要求。
现实生活中,失主为尽快找回遗失物,可能会通过电视台、电台、微信微博等方式对外发布信息,往往会表达“捡拾到某某物品,失主愿意给予一定酬谢”等类似内容。在法律层面,这便是通过悬赏广告形式寻找遗失物的典型例子。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该款规定明确了悬赏广告这种有条件的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洽,也激励了拾得人积极返还。当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单方允诺,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便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相应的承诺履行义务。
捡到东西可以据为己有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此可见,我国立法确立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不适用取得所有权主义,这与上千年来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拾金不昧”“路不拾遗”的道德精神一脉相承。
因此,对于拾得的物品,除非联系到失主后,对方自认放弃,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认定为无主物,否则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
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失主想要回遗失物,但拾得人拒不归还,拾得人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晓,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由此可知,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
垃圾桶捡的就一定归拾得人吗?
“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对原所有人失去利用价值的东西可能是他人的所需之物,捡废品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发挥物的效用,但也要谨防法律纠纷。
不同于遗失物,抛弃物是原所有权人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思,以其行为或外观表明抛弃的动产。抛弃是无须相对人受领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论采取明示或默示方式,一经作出便成立。随着抛弃行为的发生,原所有人丧失了对该物享有的所有权,被抛弃的物随之处于无主状态。简而言之,如果拾得的是抛弃物,便是别人不要的东西,根据现行民事法律理论,人人可按先占原则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还需反推行为人是否有真实抛弃的意思表示。因现实情况较为复杂,可结合以下因素辅助判断:其一,发现物品的场所,例如垃圾箱中的物品,通常是被主动抛弃的;其二,物品的经济价值,如废弃塑料瓶、废纸箱,因价值低、数量多,可被推定为抛弃物,价值较大的则可能是误抛或遗失的;其三,物品的专属性,如刻字的首饰,具有特定物主专属性。因难以穷尽所有情况,需要综合考量、客观认定。
总之,“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的优良美德,更以法律刚性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大家在哪里发现较为贵重的物品,则需谨慎拾取,以免引起纠纷。当遗失物与抛弃物难以区分时,一般推定为遗失物更符合常理。将别人不慎丢失的物品视为天降横财占为己有,属于在违法犯罪边缘试探,只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严惩。
(参考资料:@长沙政法频道、泰宁法院、南国早报、红星新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新闻网、法治日报等)
话题主持|记者 郑宗敏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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