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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建议出台房价限跌政策 南京回应
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12月15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针对南京新房期房降价,应有限跌政策出台”的留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回复称,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楼盘去化压力持续加大,部分企业采取了打折促销活动,针对此类情况,各属地部门通过约谈进行引导,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网民11月23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江苏省南京市市长留言称,针对南京新房期房降价,应有限跌政策出台。其称,房地产经济下行趋势下,房产价格下跌是市场选择的行为,这我们都能理解,但是当初房价上涨过快时,政府能够及时出面制止,那么房价下跌过快是否也应该有相应政策能够干预呢?我是今年8月于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泷悦雅颂购房的业主,3个月后的11月,我们得知开发商已经在备案价格基础上降价接近20%出售。我们与开发商协商沟通补偿并没有成功,原因是他们觉得这属于正常市场行为。
这位网民称,我关注到从2021年开始全国有20多个城市陆陆续续在出台商品房限跌政策,而南京市一直没有相关政策。新房的过度快速降价,也导致周边二手房市场受到更大的冲击,例如我小区总高26层的房,17层中间户价格甚至低于周边10年前二手房价格。希望南京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干预。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12月15日回复称,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场整体仍处于深度调整期,为有效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南京市已结合市场实际从供应端、需求端、金融端、监管端和服务端多方面优化相关政策举措,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尤其在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方面,市区联动统筹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项目上市价格。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区域分化日益突出,部分楼盘去化压力持续加大,部分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了打折促销活动,针对此类情况,各属地部门通过约谈进行引导,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表示,下一步,南京市将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结合市情不断优化完善相关监管服务举措,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全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不过,南京市浦口区发改委同日在答复网民关于“南京中交锦度开发商以远低于备案价的价格违规售卖”的投诉时则表示,企业在备案价格以下进行销售没有违反商品房价格调控政策。
这位网民12月2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称,南京浦口区浦云路296号中交锦度开发商以远低于楼盘备案价的价格,降价违规出售新盘,建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其称,本人是备案价正常合法购买,要求对本人进行经济赔偿,差价补偿。
对此,南京市浦口区发改委12月15日回复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属市场调节价(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前期实行价格备案制,即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发改部门备案,备案价格确认后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销售,但南京地区对降价销售并无限制性规定。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备案价格以下进行销售没有违反商品房价格调控政策。
澎湃新闻注意到,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目前部分地方以“建议”“沟通协调”等方式对开发商降价行为进行干预。例如,沈阳市房产局12月14日在答复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宏发浣花溪业主关于楼盘降价的投诉时就表示,商品房的本质是商品,其价格受到市场和金融政策影响发生波动属于正常现象,按照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要求,沈阳市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对于商品房降价并没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降价属于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经营手段,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无法干预。但是,沈阳市房产局已建议开发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在解决自身经营困难问题的情况下,尽量考虑已购房业主的感受。经沈阳市房产局沟通协调,开发企业目前已暂停大幅降价销售,同时承诺剩余未售房源不会继续大幅降价销售。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期另有网友投诉四川成都东部新区保利中粮湖光锦云项目“恶意降价扰乱市场”,称开发商项目拿证价格1.5万-1.7万元,现在以9000元均价销售,降幅达到40%以上。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11月23日回复表示,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对此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湖光锦云项目由于价格波动过大,涉嫌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目前暂无法办理网签备案。
此外,大连市住建局6月30日在答复大连金地城业主关于开发商降价促销的投诉时也曾透露,已约谈相关开发企业,目前企业已经停止降价销售行为。
据澎湃新闻8月30日报道,商品房“限跌令”的出台最早要追溯至2021年。2021下半年,房地产市场降温态势凸显,很多房企为了保去化开启了降价潮。为了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三稳目标,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防止降价潮所引发的市场预期下行,长春、岳阳、江阴、沈阳、唐山、昆明、株洲、张家口等超20个城市相继出台了“限跌令”。
直至今年3月,广西北海市出台的《北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仍规定:严厉打击商品房恶意降价、恶意竞争行为。商品住房销售的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90%,否则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提示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开发企业确需重新调整备案价格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对低于成本价进行倾销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约谈、警示。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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