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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地铁偷拍案当事人回应判决

    动态 PRO 稿源:齐鲁壹点 2023-12-13 14:43
    记者 张琪 路董萌
    12月12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当事男子维权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爆料电话:0531-85193656;邮箱:405617016@qq.com)
    早前,何先生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宣判的通告,以及其他名誉权纠纷案的相关信息,并配文,“你可以躲在背后,但不要嘲笑一个坚持到底的人,她取得的光,迟早会照亮到我们。”

    12日晚,当事人何某某发布视频回应判决结果,他表示对于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的结果很遗憾,个人更倾向于继续上诉,会与律师商量。

    何先生回应视频截图
    通过对比法院判决通告与早前何先生发表的文章,记者发现部分细节存在不同。
    何先生在文章中曾提到,两名女生中年龄较大的女生与警察沟通后,用飞快地语速说道,“帅哥,对不起”,随后转身就要走出办公室。而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这部分内容显示为23时19分许,罗某某、曾某某进入警务室,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
    文章中显示另外一名女子并未选择道歉,“站在后面的警察B开始尝试着劝导两位女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是要道歉处理。但是年龄小的女生始终目光呆滞,十分不屑目无表情地看着周围。随后女生开始强调,又不是为了我们自己,我们是看到旁边其他人的隐私受到了影响。听到这里,我感觉到了年龄小的女生没有丝毫的歉意,也并没有感觉到自己错误。”

    而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显示为,曾某某在罗某某鞠躬道歉后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

    法院判决通告截图
    文章中提到,何先生当时被要求靠墙站着、脱掉一只鞋子一只袜子、双手背在身后,而在他调整站姿时,两名女生对他冷嘲热讽一般地说,“你在干什么,难道是有什么证据需要销毁?”而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则显示为,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05分许,民警到达锦城广场站站台。在此期间,各方均未发生肢体接触。民警询问纠纷事由后让何某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针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记者咨询了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持。他表示,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每个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且人格权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这里所指的侵害,一般是指侵害人具有过错的不法侵害,而侵害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
    李洪持认为,从目前一审判决披露的事实来看,被告在地铁上对原告产生的怀疑和相应举措,并不具备侵害原告人格权的恶意或者故意,可以说是一种误会。虽说有些敏感,但未超过合理范围,不构成不法侵害。而且被告在调查完后立即向原告进行道歉,法院据此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是恰当的,也符合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导向,否则会造成诉权的滥用。
    “当然本案中如果原告因为被告的这种误解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比如交通、务工、就医等,协商不成可以提交证据,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赔偿。”李洪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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